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如果能重新选择,我一定不让村民帮我说假话。”刘某低下头说道。近日,河南省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4月,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县某红绿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检验发现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00ml。刘某如实交代酒后驾车事实,并称自己是接到司机挪车电话后外出将汽车挪动了50米,刘某妻子也证实了刘某当晚在家饮酒的事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在讯问刘某时,刘某称自己是接到挪车电话后外出将汽车驾驶到几百米外的红绿灯附近。
为什么刘某两次供述的挪车距离和位置不一致?刘某为何不断询问能否从轻处罚?为查清疑点,检察官决定开展补充侦查,对案发当晚刘某车上的同乘人员进行询问,调取刘某案发前后通话记录,试图联系刘某口中的“司机”,并让刘某实地指认案发当晚驾车路线及被查获地点。
办案人员分别对刘某的孩子及两个证人进行询问,在问及刘某的职业,孩子前后不一的回答引起办案人员注意。刘某到底是不是其多次供述的无业人员?承办检察官带着疑问,前往刘某所在村委会,从村委会档案中查询到刘某担任某村干部。仔细比对刘某孩子及两名证人证言后发现,三份证言对案发当晚车上同乘人员的数量及刘某驾驶路线的说法均不一致。
核对刘某当晚的通话记录后,承办检察官并未找到他所说的“司机”。经刘某指认后勘察发现,案发当晚刘某驾车路段距离近500米,且现场无监控视频。鉴于此,检察官及时将自行侦查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双方一致认为该案真相并未查清,刘某应作为关键突破口。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刘某终于说出所有真相。案发当晚,刘某醉酒后驾车外出,被查获后联系两名村民为其作伪证,到案后又多次隐瞒其工作身份,编造挪车事由试图获得从轻处罚。
事实终被查清。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刘某提起公诉,受刘某指使的两名证人因情节较轻,该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金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