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清

最近,有网红主播在深圳某地铁站直播早高峰画面,且未对过往行人进行打码处理。直播间里,有网友对镜头里的乘客评头论足。随着直播的兴起,个别网络直播在“流量”驱使下,将摄像头对准超市、餐厅、景点等公众场合。对此,有人“见怪不怪”,有人表示自己“被冒犯”。

直播热,人人都可当主播。同时,被动入镜的人也应有说“不”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可见,合法直播的前提是,被直播者知情且同意。同时,在公众场合直播,将增加肖像、声音等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

要平衡好主播创作自由与公众隐私间的关系,就要厘清隐私的边界。从主播方面看,可在直播过程中,将镜头转移或将背景虚化;直播平台要加强审核,杜绝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直播。从制度规范层面看,《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相关管理办法,对直播过程中的肖像权使用及主播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此基础上,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条款,让直播“边界”更清晰。对于个人,一旦发现相关侵权现象,要勇敢制止,并向有关平台、司法机关进行投诉、维权,捍卫自己说“不”的权利。